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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
作者:计划财务处     发布时间:2021-05-1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滁公管综〔202116



关于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的指导意见


各招标人、代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建筑业企业的若干意见》(建市〔201993 号)“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逐步加大信用评价结果在评标过程中的比重”“支持骨干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滁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信用分运用及联合体投标等行为,结合滁州实际,作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项目招标时应运用信用分,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中,信用分评标分值宜为510分,具体分值由招标人自主确定。

二、根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招标人应按照以下方法设置信用分评标得分满分值: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40及以上的,得满分。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000万元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60及以上的,得满分。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至6000万元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80及以上的,得满分。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90及以上的,得满分。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亿元至1.5亿元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100及以上的,得满分。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标人信用分达到110及以上的,得满分。

三、投标人信用分10分一档,每降低一档评标得分扣减0.5分;投标人信用分低于20的,该项不得分。

四、项目评标办法中的商务、技术、业绩等其他评标因素得分差距的设置应与信用分得分差距相匹配,既要发挥信用分的作用,又不能由信用分单独决定是否中标,影响其他评标因素竞争,形成不公。

五、鼓励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人自主确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鼓励实力强、业绩好的外地建筑企业,与滁州市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信用分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分计算。

七、招标项目需要多项资质,多个不同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应至少满足房屋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两项资质中的一项资质条件,同时承担对应专业工作,该成员的信用分有效;联合体成员仅满足上述两项资质以外的其他资质条件,或不承担两项资质对应专业工作的,其信用分无效。

八、因项目特殊情况,招标人不采用信用分或采用其他信用分设置方法的,应报市公管局会商。

九、投标人信用分的查询渠道为滁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223.244.255.14/ent/)。

十、本指导意见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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