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教字〔2004〕12号
为了保证教学秩序的正常进行,提高教学质量,特就调课、停课、加课等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教师授课必须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本课程的授课计划,在《教学进程表》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各个教学环节的教学活动。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加课和提前结束课程。
二、学校在学期末将下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到各系(部),各系(部)负责聘任任课教师,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编制本系(部)课表。排课前,各教研室(组)及任课教师本人可根据本课程特点及有关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以便排课时参考。教务处要协调处理排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课程安排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动或更换。凡需调动者必须报请教务处批准。
三、调课或代课的允许范围是:
1.任课教师有病应有学校医务室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2.任课教师有紧急事情应按请假制度办理;
3.任课教师因校领导派遣出差或出席某种会议等公事;
4.任课教师因“五大”学习集中的时间发生变化或者需参加考试;
5.所任课程按规定需要统一时间进行阶段考试;
6.所任课程按规定必须进行集中讲授、课程设计、实验实习;
7.全校性的活动、会议经校领导确定需要全体教师或全体学生参加;
四、全校性调课、停课,必须报请院长批准,由教务处作出统一安排。因其它活动需在一定范围内调课、停课时,应由有关部门于事前一周提出,教务处同意后作出统一安排。
五、任课教师因公外出,由教研室事先安排好代课教师。如确无适当代课人选,则应改换其他教师外出,或改上其它课程,系(部)必须提出可行性调课补课计划,系(部)主任同意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备案。代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六课时。
六、教师因病需停课、调课在四节时以上者,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由系(部)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如代课确有困难,系(部)应提出调课或补课计划。
七、凡要求调课、停课的教师,必须填写调课、停课申请单,经批准后由教务处发放调课、停课通知单,通知班级及有关教师。
八、各班级于每周五下午课外活动时间将本周的“教室日志”连同 “调课、停课通知单”一起交系(部)。
九、对于违犯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全校通报,或作为教学事故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 2004年11月24日)